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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籍贯和经常居住地,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时间: 2024-07-23 08:30:37  100浏览


1、户籍所在地

“户籍”指的是户口,户籍所在地就是指居民户口薄登记所在地。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因此户籍所在地一般会和生父或生母的户口所在地一致。



2、籍贯

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原则上一般从父,个别特殊情况从母系的。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第1号)第六十条规定: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17第19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籍贯登记,填写新生儿祖父的长久居住地;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的,按其父亲的籍贯登记;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的填写婴儿出生地。非婚生随母入户填写婴儿出生地。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随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籍贯。


3、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顾名思义,是指除户籍所在地以外,近期长时间连续居住的地方。那么多长时间连续居住才能成为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个人的籍贯在法律上意义不大。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意义重大,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和各种赔偿的计算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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