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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易懂的普法: 债权法体系

时间: 2024-07-23 14:30:45  100浏览

债权的作用之一为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作用也被称为债权请求权。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虽然具有请求权的效力,但这并非系其独有的,请求权的存在需要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请求权,在法律上将能够产生请求权的法律关系称之为“请求权基础”。在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之虞,都需要借助请求权得以行使或保护,根据上文,请求权主要分为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和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前者主要是民事权利的基本效力,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而后者主要是民事权利在私力救济不能实现时权利主体诉诸于国家公权力保障的权利,即诉权。请求权的基础既可以是物权请求权,比如房屋主人请求占有房屋的人搬离房屋;也可以是债权,比如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偿费用。

根据债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也就是因为什么才导致当事人享有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原因,在民法上将其分之为四种债权,分别为: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因发生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发生不当得利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因发生无因管理的事实而产生的债权。

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比如我们去农贸市场买菜,我们的买菜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过程,通过口头交流我们与商贩订立了“买菜合同”,合同内容为我们取得一定数量的蔬菜,商贩取得一定的货币。通过该“买菜合同”,我们得以请求商贩将蔬菜交付于我们,商贩得以请求我们支付对价。通过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债权人所获得的权利是我们所订立的合同约定所产生的。

因发生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在也较为常见,比如张三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李四,那么李四就有权请求张三支付医疗费用及赔偿相应的损失,此时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所获得权利是基于民事权利受到了侵害的事实而产生的。

因发生不当得利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是指他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得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的权利。比如张三由于疏忽大意将银行存款误转入李四账户,那么该款项李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留存,张三有权请求李四返还误转入的款项。由此我们看出债权人所获得权利是基于他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占有当事人利益的事实而产生的。

因发生无因管理的事实而产生的债权,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得以请求受益人补偿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比如张三在跑步中突然因心脏病发作晕倒在路边,被路过的李四发现并驱车送张三去医院抢救,那么李四事后有权请求张三支付因使用车辆而发生的费用。由此我们看出当债权人所获得权利是基于没有法律原因而为了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事实而产生的。

由此,通过上文大篇幅的论述,我们在脑海中应当粗略的建构起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框架:

熟悉了上图的法律框架和逻辑结构后,接下来我们就正式进入了本书的核心内容阐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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